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經委(經貿委、工業主管部門、鹽務局):
根據《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治規劃(2004—2010年)》(國辦發〔2004〕75號)的有關要求,經商財政部同意,決定共同對各省(區、市)的縣(市、區、旗)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現將《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縣級考核評估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考核評估。衛生部將于2011年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對各地的考評驗收工作。
衛生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