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發[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政策,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款申請規程,簡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提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審核下達速度,確保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及時安排到位,經研究,現將調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材料的報送
你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衛生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原有縣(市、區)和新增縣(市、區)有關情況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每年3月底以前省級財政、衛生部門將經專員辦審核后的有關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其中:原有縣(市、區)上報截至上年底參加上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農民繳費、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等情況(填報附件1、附表3);新增縣(市、區)上報統計部門公布的截至上年底農業人口數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平均參合率(填報附件2、附件3)。
二、關于申請材料的審核
你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衛生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及時審核匯總報表和有關情況后報送當地專員辦審核。地方各級衛生部門要認真做好上報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負責核實參合農民人數、農民繳費等情況,嚴禁發生墊付、代繳等違反規定的情況。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匯總工作,嚴禁出現參合人數、各級財政資金到位等情況不實或虛報問題。對未及時認真審核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專員辦要嚴格按照《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審核監督操作規程〉的通知》(財監[2004]91號)的規定,合理安排時間、調度人員,及時認真地做好對各地申請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審核工作。特別要重點審核原有縣(市、區)上報截至上年底參加上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農民繳費、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等情況,確保中央財政準確結算和下達補助資金。
三、關于補助資金的撥付
從2007年開始,中央財政采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按年與省級財政結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操作程序是:
第一,結算。每年3月底中央財政收到各地經專員辦審核確認并蓋章的申請報告后,根據各地上報截至上年底參加上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參合農民人數、農民繳費、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等情況,結算上年原有縣(市、區)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多撥的資金抵頂當年預撥資金,少撥的資金予以補足。
第二,預撥。原有縣(市、區)按截至上年底參加上年度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和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預撥原有縣(市、區)當年補助資金;新增縣(市、區)按上報統計部門公布的截至上年底農業人口、所在省上年度平均參合率、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計算,預撥新增縣(市、區)當年補助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衛生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及時上報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材料,對按時上報、材料齊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衛生部、財政部審核參合農民人數、農民個人繳費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確實足額到位后,于上半年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對未按時上報、材料不齊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進一步補充有關情況后再審核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故意虛報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和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等情況騙取上級補助資金以及逾期不報的,除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財政部、衛生部在核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時將據實扣減。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